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烟广告发布行为,根据《广告法》、《烟草垄断法》、《烟草垄断法实施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3月21日,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督局提醒电子烟广告发布如下:
禁止发布所有电子烟和烟草产品广告;
二、禁止使用互联网,APP、微信官方账号发布电子烟和烟草制品广告;
禁止在公共媒体、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、户外发布烟草广告;
四、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;
五、禁止使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、公益广告,宣传烟草产品名称、商标、包装、装饰及类似内容;
六、烟草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、更名、招聘通知不得包含烟草产品名称、商标、包装、装饰等类似内容;
七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出版商应当履行主要职责,不得承担、制作、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电子烟、烟草产品广告。
各电子烟经营者、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拆除、停止、停止发布电子烟广告,包括宣传电子烟产品名称、商标、包装、装饰及类似内容的各类广告。市场监督部门将继续加强对电子烟和烟草产品广告的监测和检查,并依法严厉查处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。
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。如发现电子烟广告违法行为,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。
(供稿: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督局)